各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资调标
按照国办发[2018]112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调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
二、增加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
按照国办发[2018]112号号规定的标准(见附表2),调整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
三、执行时间
1.此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和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从2018年7月起执行。
2.新标准于2019年1月进工资项执行,同时一次性补发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增资部分。
人事处
2019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