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暂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07浏览次数:76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要求,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促进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有关精神以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补充规定(鄂二师院人〔20121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我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种类型进行申报。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我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为讲师,初级职务为助教。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条件

197691及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博士在读,无博士学位的需达到《青年教师申报副教授资格条件的补充规定(修订)》(院组人【201722号)相关要求。

三、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四、能力业绩条件

见附件1234

第六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教授

教学为主型暂不实行破格申报。其他类型的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一)条为必须条件):

(一)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获国家级奖励(限前3名)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1名)。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五)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名或单项比赛冠军。

(七)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8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

二、副教授

教学为主型不实行破格申报。其他类型的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一)条为必须条件):

(一)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获国家级奖励(限前5名)或省(部)级等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该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五)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名或单项比赛冠军。

(七)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5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180万元以上。

三、讲师、助教不实行破格。

第七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功底,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对本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对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发表、出版过具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发表过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或在实际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独立进行教学科研和专业理论研究工作,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取得过一定价值的成果。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活动。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教学成绩突出。能承担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大型专题课,教法创新,教学效果好,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学科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教学成绩明显,教学质量良好。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完成教学工作量,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和了解本学科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辅助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校高、中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取得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校高、中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和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鼓励高校教师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高校教育、科研及专业技术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中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高校教师在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其他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减免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条件;公共基础课(指从事公共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高等数学、公共计算机教学的教师)教师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科研成果数量不得低于同类专业课教师正常评审条件的2/3

二、全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3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对已选聘为“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计划”、“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人员可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三、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先平级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其他系列转评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若所从事具体专业一致或具有相关性,则原岗位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教师系列申报双师型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内不能申报两个以上职称。

四、2017年以前评审取得资格的人员流动到我校的,由我校自主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或评审,如需重新认定或评审的,原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2017年以后高校自主评审通过人员流动到我校的,则需进行重新评审聘任,原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第九条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视同职前学历。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及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有经费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横向项目需有合作合同(协议)且有到账经费。到账经费以财务处核定金额为依据。

四、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国家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五、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省级赛事”是指全省运动会、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省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展览;或是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展览。

八、学术著作、论文的要求: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学术专著”指个人独著,不含个人编著、两人合著等,副教授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合著,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8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2万字),编著、译著、教材,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

十、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十一、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教务处相应文件。近两学年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

十二、获得省级优秀荣誉称号,或入选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人才计划项目的,视同当年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条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方面有关规定,职称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议推荐条件,但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教授能力业绩条件

2、副教授能力业绩条件

3、讲师能力业绩条件

4、助教能力业绩条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暂行)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