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9-26   浏览次数:1760

(鄂二师院党发〔201919号)

20196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学校所有在职教师和外聘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者组织、煽动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6.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传销、“黄、赌、毒”和迷信等活动。

(二)学术道德方面

7.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9.未经被署名人同意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等行为。

10.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

13.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出现教学事故并产生不良影响。

14.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

15.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监考、评卷中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16.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不严谨,不认真,没有尽到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

1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强制推销辅导资料、书籍和其它各类商品。

18.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9.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20.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

(四)工作生活方面

21.无故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院分配的相关工作。

22.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3.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

24.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五)廉洁自律方面

25.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6.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27.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2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其他方面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校纪校规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原则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校纪委(监察)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师工作部和纪委(监察),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受理单位调查核实结束,将取证事实报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部联合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调查事实进行认定。

3.教师工作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信。

4.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委(监察)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9.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由所在学院根据其悔改表现提出予以延期或解除的建议,教师工作部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三)师德失范行为适用的处理或处分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师德建设列入学院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学院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酌情扣减学院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学校其他专技及管理、服务人员参照执行。